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客商及资金投入我市经济建设,促进金山工业基地的快速发展,着力打造乐平经济发展的新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金山工业基地产业规划的五金机械、电子信息、陶瓷材料、光伏产业、环保产业及高新技术等产业项目及其投资人。
第二章 用地
第三条 凡是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在基地落户。
第四条 基地土地出让价格为9.6万元/亩。投资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出让期50年)后,由受益财政在项目建设期内奖励给投资方一定额度的技术改造、劳动力培训和基础设施补偿金,补偿金最低奖励标准按6万元/亩计算。在交纳土地购置款的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交纳50万元的土地购置保证金,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交纳100万元的土地购置保证金,所交纳的土地购置保证金,开工建设返还10%保证金,完成主体厂房50%时返还50%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工程竣工投产后返还。
第五条 以土地实际执行最低奖励后的价格3.6万元/亩为标准,以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为起点,对固定资产投资不满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每增加1000万投资,土地价格下调2000元/亩。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税收大的龙头带动型企业,执行价格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基地管委会负责基地“六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下水道、通电话(宽带)、通有线电视、平整土地。
第三章 财政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工业企业,从缴纳税收第一年度起,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 第一、二年由受益财政奖励60%,第三至第五年奖励40%;高新科技项目(江西省级以上)及境外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第一年度起,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第一、二年由受益财政奖励70%,第三至第五年奖励50%。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及第七条所规定的奖励期满后,当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继续享受受益财政给予的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10%奖励。
第四章 收费
第九条 基地内实行税外无费的管理方式。从企业立项到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免收。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对其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电、水、气等收费标准一律按本地最低价格给予优惠。
第五章 奖励
第十条 客商独立介绍引进基地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对当年引进,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的项目,奖励6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8万元;4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基地客商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以50万元为上限;如果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可按第十条的标准先期兑付奖励,待项目下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与上年累计完成5000万元后,按4‰标准兑付剩余奖励(两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客商(独立)介绍引进工业项目在基地租赁厂房,一年内在本市生产经营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章 服务
第十三条 对进入基地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办理,由引资单位负责全程跟踪,为企业提供“保姆式”、“零距离”服务;
第十四条 对进入基地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或执法,须制定工作预案,由市行政投诉中心批准,基地管委会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进入基地的品牌企业、外资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基地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行政投诉中心等部门办理绿卡(只收取工本费),并年检。持绿卡者轻微的交通违章行为,交警、交通、公路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十七条 对在基地投资办厂的客商,其子女的户籍管理、入学、就业等与我市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对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我市其它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但可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乐平市金山工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