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召开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研讨会透露,目前深圳市已起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和《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意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连续两年低于低收入线标准的户籍无房家庭。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为经济适用房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50平方米;廉租住房40平方米。(深圳厂房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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