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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6.2.2条 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纯水管、高纯水管应采用硬聚氯乙烯管、聚丙烯管或不锈钢管;

  二、冷却循环给水和回水管宜采用镀锌钢管;

  三、生产用水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优质软管;

  四、管道的配件应采用相应的材料。

  第6.2.3条 洁净厂房内可设置开水供应设施;盥洗室内的盥洗盆宜供应 热水;软化水、纯水管适应预留清洗口;纯水终端净化装置应放在靠近用水点处。

  第6.2.4条 洁净厂房的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

  第三节 排水

  第6.3.1条 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 度、水量等特点确定排水系统,并应有废水处理或综合利用设施。

  第6.3.2条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必 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并应有防止水封被破坏的设施。

  第6.3.3条 100级、1000级洁净室内,不宜设置地漏;如必须设置时,应 采用有盖地漏,并不应设排水沟。10,000、100,000级洁净室内允许穿过排水 竖管,但在竖管上不得设置检查口。

  第6.3.4条 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 材、管架及其附件。

  第四节 消防设施

  第6.4.1条 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 因素确定消防设施。

  第6.4.2条 洁净厂房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升/ 秒,每股水量不应少于5升/秒;

  第6.4.3条 洁净厂房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

  二、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毫米,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水枪喷 嘴口径不应小于

  19毫米。

  第6.4.4条 洁净室及其技术夹道和技术夹层内,均宜同时设置卤代烷或 二氧化碳等灭火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对设有贵重设备仪器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洁净室,以及当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难以进入扑救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 等部位,应同时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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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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