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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3.2.2条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3.2.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3.2.4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3.2.5条 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3.3.1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

  贝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

  宜大于75分贝A;

  (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

  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3.3.2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

  第3.3.7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 振动控制

  第3.4.1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4.3条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四章 建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 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第4.1.2条 洁净室的高度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毫基本模数。

  第4.1.3条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 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 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

  第4.1.4条 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 道或地沟等;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第4.1.5条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 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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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168厂房网-厂房出租厂房求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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