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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屋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六平米

我市1997年制定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在今年作出第四次修订,并于日前通过第41期《市政府公报》重新发布施行。此次修订的条款多达34处。

修改后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出租人对出租屋使用、消防安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增加规定: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将“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进行出租;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定期查验,至少每月查验一次”。

《若干规定》同时加大了相关处罚力度,对有违法租赁行为的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由原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提高到“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加大整治“房中房”现象,增加规定,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

《若干规定》调整提高了居室出租屋人均租住面积的下限,规定居室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新修订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一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今天的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实施。新规定禁止将出租屋房间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不得将房间分割成小间出租

根据新规定,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条件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宅出租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针对当前一些业主在出租屋中分割搭建“房中房”出租,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新规定明确指出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将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六类房屋不得出租

新规定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六种类型的房屋:(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

建立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根据新规定,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或者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均可以通过前款规定途径进行举报;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等特定人员或者单位承担了向特定主管部门报告义务的,从其规定。

同时,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用人单位、承租人、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出租屋管理机构申报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为当事人申报信息提供便利,逐步实现通过网络办理房屋信息申报、编码卡领取、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填报、租赁合同及有关情况通报或者报送等相关业务。

来源:深圳168厂房网-厂房出租厂房求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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