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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C.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

  (4)迁出: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D.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过户/更名:

  同“注册登记”和“迁出”需要提交的材料。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2)特检院检验任务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该设备没有经过移装、改造等(仅对参数修改);

  (3)设备过户时,须提供变更后新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原使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愿办理手续的,需补充证明:a.设备所在建筑物产权单位盖章证明,同意过户,并提供建筑物产权证明;b.设备所在建筑物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可由建筑物业主盖章说明,并由基层政府盖章证明;

  (4)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5)办理使用登记的其他资料(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四)《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实行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可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索取表格,也可在深圳市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http://gtc.szbqts.gov.cn)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受理地点:

  (一)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电话:82105827、82105830;

  (二)宝安分局:宝安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1楼窗口,电话:27590839;

  (三)龙岗分局:龙岗中心城爱心路质监大楼1楼窗口,电话:28932629。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所办业务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到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二)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登记时限

  (一)锅炉、压力容器:对于l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名称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有《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内有效,其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登记内容

  办理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核发代码证书,办理代码证变更、换证、补发及注销。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登记条件

  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

  (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深机构;

  (五)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法律依据:《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领:

  1.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必须与相关证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会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社团提供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以上批文、证书必须合法、有效(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法人单位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如果相关文件或证照上没有登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还需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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