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质监规〔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02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0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04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一、登记内容
(一)企业产品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特区技术规范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
(二)企业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
注:登记备案范围不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上述产品的企业标准备案由省质监局和省有关部门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
(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粤质监〔2008〕59号)第六条;
(四)《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深质监规〔2008〕4号)第五条;
(五)《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深质监规〔2008〕5号)第五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产品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所规范的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四)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要求,产品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技术指标科学、合理、齐全,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五)科学合理,满足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六)实施强制性认证认可管理的产品,企业标准符合准入要求;
(七)国家或上级部门对产品的备案登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标准纸质文本(原件2份)及电子文本;
(四)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制说明(原件1份);
(五)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1份);
(六)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七)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核意见表(原件1份);
(八)备案食品企业标准需提供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第(一)、(四)、(七)项材料及标准电子文本,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六条,其中第(八)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http://www.szbqts.gov.cn或http://www.sist.gov.cn/bzba上免费下载。
(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制说明》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核意见表》。
上述表格可在http://www.sist.gov.cn/bzba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受理(受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
受理地点: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0楼。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属我局标准备案管辖范围的,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填写收件回执交给申请人;
(三)形式审查:经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按前述审批登记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
(四)发证:予以备案登记的,对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并打印证书,颁发给申请人;不予备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登记时限
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1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登记工作。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标准备案为2个工作日、标准登记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已登记备案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登记备案超过3年有效期,或备案登记后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的,申请人需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一、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简称施工)告知。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款。 |